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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基金」遷冊機制新構想 打造香港成基金註冊首選地

    「境外基金」遷冊機制新構想 打造香港成基金註冊首選地

    簡介
    香港於2018年7月30日推出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制度、以及於2020年8月31日實施生效的有限合夥基金(LPF)條例,令香港以基金註冊地的身份備受矚目。一直以來這些舉措固然有利,但OFC和LPF制度仍缺乏一個使現有境外公司制或有限合夥制基金得以搬遷至香港的遷冊機制。

    為響應市場反饋,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FSTB)主導成立了由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以及香港稅務局(IRD)人員組成的特別小組。該特別小組於2021年1月25日發佈關於境外基金遷冊機制的建議,為現有的海外基金提供一個可行的方案,以儘可能方便、簡單和迅速的方式將基金遷移至香港。

    香港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剛於2021年2月1日舉行會議,討論上述建議。

    建議摘要

    在上述建議下,若可滿足新設OFC或LPF的要求,現有以公司制或有限合夥形式在香港境外設立的基金將同樣有資格在香港註冊成為OFC1,2或LPF1。

    在根據有關規定完成遷冊後,基金將享有與其他新設立的OFC或LPF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建議的機制旨在旨在使基金遷冊後保持連續性,並不意在:

    .設立新的法人實體;

    .損害或影響基金在香港註冊之前已設立或已註冊的身份或連續性;

    .影響基金在香港註冊之前已簽訂的任何合約、通過的決議或採取的任何其他行為或事情;

    .影響基金在香港註冊之前的權利、功能、責任或義務以及財產;

    .就任何之前由基金所提起或針對基金所提起的法律程序,導致其有欠妥之處。

    建議遷冊機制

    有限合夥基金

    遷冊申請應提交至香港公司註冊處(RoC)。

    申請所需包括:

    .海外基金的原名;

    .設立或註冊地點;

    .確認該基金的組成文件或所訂合約及目前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有關法律不禁止基金遷冊和註銷。

    申請須由香港註冊律師事務所或香港執業律師提交。在原設立地的註銷期限為基金獲發遷冊或註冊證明書後60天內提供基金註銷聲明。

    開放式基金型公司

    遷冊申請應提交至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經核准後,SFC會為非香港基金公司辦理登記,並通知RoC。

    申請所需包括:

    .海外基金的原名;

    .設立或註冊地點(開放式基金型公司需額外提供該基金的組成文件或註冊證明書副本);

    .確認該基金的組成文件或所訂合約及目前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有關法律不禁止基金遷冊和註銷。

    其他具體要求包括提交一份基金董事發出的證明書,以確認:

    基金及子基金的償付能力;

    .無解散、清算、接管、整治或和解安排的訴狀;

    .向債權人發送轉移通知。

    .在原設立地的註銷期限為基金獲發遷冊或註冊證明書後60天內提供基金註銷聲明。

    稅務考量

    香港利得稅和印花稅處理

    遷冊至香港成為OFC或LPF,並不代表轉讓基金資產或改變基金資產實益所有權。因此,遷冊自身將不會產生任何香港印花稅影響。

    此外,遷冊不應影響基金享受香港「新安全港」稅務豁免的資格。

    其他稅務考量

    在評估遷冊稅收影響時,視乎基金設立地、投資者和所投項目情況,或須同時考慮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收影響。

    一般來說,從美國稅法的角度看,經合理安排,遷冊可被視為一種免稅的重組行為。此外,遷冊後基金的美國稅收屬性也應一併審視。

    同樣地,從中國稅法的角度看,針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遷冊或不會產生中國稅務影響。

    特別小組提出的建議,將幫助香港進一步發展成為資產和財富管理中心以及基金註冊的首選地。政策制定者正尋求合適的平衡點,為前瞻性市場製定充分監管機制的同時,保持基金遷冊至香港的效率。香港「新安全港」稅務豁免的頒布和剛於2021年1月29日發布的《2021年稅務(修訂)(附帶權益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以下簡稱「附帶權益稅務優惠草案」) ,再加上政策制定者積極地與市場參與者解決行業需求,將推動香港繼續發展成為一個穩健且全面的資產和財富管理中心。

    本文由《香港01》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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